《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國家為加強互聯網文化管理,促進互聯網文化健康、有序發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規。該規定明確了網絡文化經營活動的定義、管理原則、許可制度、經營規范及法律責任,對維護網絡文化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推動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網絡文化經營的定義與范圍
《規定》明確指出,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文化產品及提供相關服務的行為,主要包括: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供上網用戶瀏覽、閱讀、欣賞、點播、使用或者下載的傳播行為;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而從事上述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需依法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管理原則與許可制度
《規定》確立了“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許可證制度是規范市場準入的核心,旨在確保經營主體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保障網絡文化內容的安全與質量。
三、經營規范與內容要求
取得許可證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其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
《規定》明確禁止載有以下內容的產品或服務: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宣揚邪教、迷信的;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經營單位應建立內容自審制度,配備專業人員對產品和服務進行審查,確保內容合法合規。
四、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文化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建立互聯網文化監督管理體系。對于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提供違規內容的經營單位,文化行政部門可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五、意義與展望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的實施,為網絡文化產業的規范化、專業化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它既保護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創新和公平競爭,又有效遏制了不良信息的傳播,維護了清朗的網絡空間。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業態的持續創新,相關管理部門也在適時修訂和完善規定,以更好地適應新時代網絡文化發展的需要,最終目標是繁榮發展健康向上的網絡文化,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